【焦仲“枫”采】拖欠货款久未付 倾情调解化纠纷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01-09 09:30:36 浏览次数:1231
某食品加工企业与某个体户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款项的结算,但仍有部分货款未进行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该食品加工企业作为申请人向焦作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仲裁庭组成后,通过深入了解双方的业务合作历史、交易细节以及纠纷产生的根源,认为用调解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双方纠纷矛盾。仲裁员一方面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向其阐明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商业信誉的严重损害;另一方面耐心倾听被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员秉持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调解方案。经过多轮谈判与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承诺按照调解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并对因拖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歉意。申请人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意给予被申请人一定的还款时间,以帮助其渡过暂时的经营困境。
此次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及时且妥善解决,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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