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服务十项承诺
发布:dtosbpoe 时间:2008-09-23 17:20:36 浏览次数:6694
一、仲裁环境优雅、气氛和谐,仲裁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礼貌;
二、服务标准一致,平等对待当事人;
三、仲裁员履行职责实行公正承诺和公开披露制度,确保公正处理民商事纠纷;
四、保证当事人的各项仲裁权利,不在法定仲裁程序外增加不必要的程序;
五、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勤勉敬业,努力提高自愿和解率、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裁决的自动履行率,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不懈努力;
六、仲裁活动在仲裁场所进行,非经批准,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在仲裁场所外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利益关系人谈论案情;
七、应邀为市场主体所选择适用的示范文本或应邀为其设计格式文本;
八、为市场主体或人民群众提供有关仲裁知识的咨询;
九、仲裁收费依法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做到公开、透明;
十、仲裁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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