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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学习】公司对外担保审查“五步法”(上)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07-19 11:37:05 浏览次数:47

担保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横跨物权和债权两大领域,起着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安全阀”作用。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牵涉问题点多、面广,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些难点,造成裁判结果上的差异。为此,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归纳出一套简洁明了的审查方法,尝试通过看股东、看关系、看担保、看时间、看主观等能覆盖绝大多数案件争议点的“五步法”考察思路,以期明晰公司对外担保的裁判方向,推进诉讼进程,提升庭审效率,提高审判质量。

一、考察股东人数和所持股份


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案件中,首要步骤便是考察股东人数和所持股份。一方面,以股东人数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一人公司和非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无需股东会决议,只要股东签字即可。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不能以未经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股东可能要面临与公司承担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以股东是否持有等额划分股份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以股东所持股票是否经批准公开发行与交易,又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不同于非上市公司,相对人必须尽到相应义务,要关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信息,基于该信息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的担保合同有效,否则,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亦同。此外,要遵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强制性要求,即要由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二、考察公司与担保对象的关系


在通过看股东确定公司类别和性质之后,紧接着一步便是考察公司与担保对象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须判断公司担保的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关联担保或者非关联担保,从而决定是否要经过特定决议机关的决议。若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则应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时被担保对象要回避该事项的表决;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构成越权代表行为。当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或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该担保合同是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以签字方式同意时,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不再要求另外的决议。如果是没有关联关系的担保,则要看公司章程对于决议机关有无明确规定;未经相应机关决议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需考察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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