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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08-22 15:44:34 浏览次数:81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购房人A通过中介B介绍与房屋出售人C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A购买C所有的一套房产,房屋总价910000元,并办理了公证书,约定“若后期产生纠纷,谁违约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总房款20%的违约金”。A与B未签订居间服务合同,A在公证书办理完成后向B支付了中介服务费20000元。合同签订后,A于2021年4月6日向C支付定金10000元,2021年4月8日支付500000元,2021年7月将剩余房款向银行转账用于偿还涉案房屋未偿还的贷款。2021年8月初,C向A交付涉案房屋钥匙。2021年8月中旬,A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发现涉案房屋已于2021年4月中旬被人民法院查封,9月被另一法院轮候查封。A向C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C无力退款,不同意解除合同。A遂向淄博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解除A与C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裁决C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910000元,支付违约金185000元;3.裁决B退还向A收取的服务费20000元;4.本案仲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约80000元由被申请人C、B连带承担。
收到A的仲裁申请书,C答辩称:C已将涉案房产交付给A,并配合A办理了公证,涉案房产由A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未能过户到A名下是因A未及时办理过户导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A可以向查封涉案房产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违约金约定过高,申请调减。B答辩称:B在网上发布涉案房屋出售信息时,涉案房屋并没有被保全或抵押等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B作为中介已经完成了约定及法定义务,理应收取中介费用。
争议焦点  
1.双方合同的解除问题
仲裁庭认为,C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未告知A其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涉案房屋有可能被查封的重要事实,致使A与C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而因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要求解除与C于2021年4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C应当退还申请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向A支付违约金,A将房屋退还C。
2.关于违约金调整问题
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0%,C认为约定过高,要求仲裁庭调整。仲裁庭认为尽管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比例,但该约定违约金相较于A的实际损失过高,调整为按A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较为合理(实际损失参考: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自A实际付款之日起至C退还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贷款利息标准的1.5倍进行计算)。
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后中介服务费是否退还的问题
A以涉案房屋未能过户为由要求退还中介服务费20000元整。仲裁庭认为,A与B之间未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B促成了A与C签约,协助办理了相关手续,A向B支付20000元中介费视为B完成了双方约定的中介服务,而且A没有证据证明B存在隐瞒影响合同订立的相关信息。因此,仲裁庭对于A要求B退还20000元中介服务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解除A与C于2021年4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C退还A已支付的购房款910000元,C向A支付截止到申请仲裁之日的违约金34381.62元并支付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自申请仲裁次日起至C退还购房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贷款利息标准的1.5倍进行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A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16514元,由A承担2570元,C承担13944元并直接支付给A,A预交的仲裁费本会不再退回

相关法律规定

A通过中介B与房屋出售人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支付价款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房屋属于不动产,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只有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该合同才履行完毕。A支付房款后,尽管拿到了房屋钥匙,但由于该房屋被查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对抗法院的查封,C欠债较多,无力承担债务,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C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被查封后未告知A,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仲裁庭支持 A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的主张。

A与C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总房款的20%, C要求调减。仲裁庭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A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购房资金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数额相对于A的损失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仲裁庭予以调整。

结语和建议


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的核心要看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对于买卖合同来说,购房的目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能够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在购买房屋被查封、出售人无力偿还债务解除查封的情况下,购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约定按固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数额相对于实际损失过高或过低的,可以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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