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仲裁协议效力】| 高管职务赔偿属于劳动仲裁还是商事仲裁?广州中院:非劳动争议部分,商事仲裁条款有效!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11-26 09:38:32 浏览次数:562
仲裁协议效力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编者按】 作为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性条件,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仲裁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实际中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因约定仲裁条款措辞不严谨产生仲裁条款效力之争。笔者拟开通系列合集整理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案例供读者交流学习。今日讨论的是: 高管职务赔偿应该劳动仲裁还是商事仲裁? 【仲裁条款原文】 对执行本责任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情简介】 2017年, 连平某公司和黄某星签订《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约定了黄某星的工作职责、考核管理办法、薪酬待遇与激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并聘请黄某星为公司的总经理。2022年连平某公司以黄某星违反合同、造成矿难,导致公司损失为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2023年,连平某公司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裁判理由】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合同中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对仲裁事项和范围、仲裁机构有了明确的约定,具备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涉案合同中既约定了因薪酬待遇产生纠纷的劳动合同内容,又约定了黄某星作为连平某公司的总经理履行其职务行为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济争议,虽然该案涉及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但是涉及的经济争议可以仲裁,关于黄某星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时候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不能以协议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一概认定因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对于劳动合同中涉及到的非劳动争议的财产性纠纷可以进行仲裁。确认案涉仲裁条款中关于因黄某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产生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有效。 【案件焦点】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因高管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纠纷,这类纠纷属于应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还是属于可由商事仲裁机构处理的“商事纠纷”? 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并非单纯的劳动关系,还包含基于委托、信托等产生的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非劳动争议(特别是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过商事仲裁解决,应当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 明确区分处理原则: 劳动关系:涉及薪酬、社保等,受劳动法调整,属于劳动争议,必须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解决,不能约定商事仲裁。 商事/委托关系:涉及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因履职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等,双方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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