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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准确甄别虚构仲裁条款,规制不诚信仲裁行为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6-07-09 09:56:54 浏览次数:9

案情简介

何某某系温州中心大厦某物业的业主。2017年12月,中某建设公司作为温州中心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与阳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温州中心大厦的物业由阳某物业公司服务管理,并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023年2月,阳某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后依据其与中某建设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的《物业服务争议解决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提交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互联网仲裁的方式进行网络仲裁”的仲裁条款向位于广西的玉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何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何某某则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裁决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某建设公司与阳某物业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的《物业服务争议解决补充协议》,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并选择互联网仲裁的方式进行网络仲裁。该协议载明的阳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柳某,中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法院经查询企业登记信息,柳某、王某某均自2024年起才担任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5月10日的《物业服务争议解决补充协议》签字显然系倒签。另经查询玉林仲裁委员会官网,该仲裁委员会关于网络仲裁规则系于2019年8月8日通过施行。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物业服务争议解决补充协议》系阳某物业公司在2023年2月退出物业管理后订立,故应认定中某建设公司与阳某物业公司在2019年5月10日时未签订过《物业服务争议解决补充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遂裁定案涉仲裁协议无效,并另行作出民事裁定对阳某物业公司伪造仲裁协议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结语和建议

诚信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公信力是仲裁事业的生命线。仲裁协议应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虚构仲裁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本案中阳某物业公司恶意虚构仲裁条款并启动仲裁程序,扰乱争议解决秩序,违背仲裁诚信原则。法院秉持对仲裁“支持与监督”并重原则,通过审查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敏锐洞察到案涉仲裁条款签订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及时查明虚构仲裁条款的事实,依法认定虚假仲裁条款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程序利益。同时,对恶意虚构仲裁条款、滥用争议解决程序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处罚,彰显对不诚信仲裁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为规制虚构仲裁条款行为、引导当事人诚信仲裁、维护争议解决秩序加强了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