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依法认定不构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6-07-18 10:01:26 浏览次数:9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刘某与满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刘某对某酒店进行承包施工。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刘某依约向湖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湖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满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刘某支付工程款140余万元。后刘某以满某酒店管理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二至五层的家居家电在华某平台的采购清单”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满某酒店管理公司曾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裁决不公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撤回申请并辩称主张,仲裁裁决的工程款过高,实体不公,其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但其并未隐瞒证据。法院查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家电采购方式为“满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华某平台采购,产生的费用按实结算”,但根据满某酒店管理公司提交的采购家居家电对外付款明细,该公司并未在华某平台进行采购,而是和各厂商直接联系购买,并进行结算,刘某在该明细上也已经签字确认。
裁决结果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涉及争点主要是工程款的计算问题,因案涉家具家电的采购对象发生变更,满某酒店管理公司采购家具家电款项支付凭证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刘某对该公司在仲裁案件中提交的关于家具家电的对外付款明细进行过修改和签字确认,可见其知晓每笔款项中所包含的具体家具家电的情况、安装楼层,故关于家具家电的采购证据并非仅由满某酒店管理公司掌握。同时,刘某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公司持有“二至五层的家居家电在华某平台的采购清单”这一客观证据。因此,刘某关于本案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撤裁理由并不充分,即便被申请人以实体不公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遂裁定驳回刘某的撤裁申请。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慎审查,并不因对方当事人自认或同意撤裁而免除审查职责。本案被申请人虽曾申请撤裁,且在答辩中表示实体不公,同意撤销仲裁裁决,但法院并未简单据此作出裁定,而是严格围绕该法定撤裁事由深入剖析证据是否具有决定性、是否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以及是否确实被隐瞒等事项认真审查。并认定主张撤裁的一方未能完成对方隐瞒证据的初步举证责任,且待证事实已经通过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故不构成隐瞒证据,遂裁定驳回撤裁申请。本案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程序支持与监督并重的原则,法院严守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严把撤裁关口,防止当事人利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恶意否定生效裁决,切实维护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