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尊重仲裁庭程序自治与实体认定,准确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6-08-19 10:10:22 浏览次数:11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P株式会社与宁波赛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共同参与某国化工项目,宁波赛某公司承担保密义务,如若违反则需支付违约金。后因项目未中标,协议未实际履行。2010年3月,双方就国内项目技术合作再次签订《保密协议》,P株式会社交付了核心技术信息。2018年,P株式会社发现宁波赛某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技术披露给多家公司,遂依据两份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21年向大韩商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宁波赛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24年2月,该仲裁机构裁决宁波赛某公司违反2006年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向P株式会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该裁决生效后,宁波赛某公司未履行义务,P株式会社于2024年5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宁波赛某公司抗辩主张,仲裁庭选择性合并仲裁、超越仲裁协议范围、适用证据规则错误,且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请求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裁决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我国与韩国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本案应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应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多份合同项下的单一仲裁申请”,仅需秘书处允许。仲裁庭根据秘书处的决定,合并处理两份合同争议,不违反仲裁规则。此外,两份合同的相互关系及约定的保密对象是否相同,属于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与是否超裁无涉。且本案系平等商事主体间的技术保密违约损害赔偿纠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并不与我国公共利益相悖。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最终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依法审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多份合同项下争议能否单一申请仲裁”等问题。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的设置,严格限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维护仲裁一裁终局原则。同时,本案恪守严格适用违反公共政策事由,展现我国仲裁友好型的国际司法形象,助力国际商事仲裁向好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