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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学习】中国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制度的衔接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5-06-14 22:42:47 浏览次数:86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制度的衔接具有缩短争议解决周期、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赋予调解协议执行力等优势,三驾马车的结合往往会优势互补,事半功倍。本文将对我国目前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及诉调仲的衔接模式分别进行相关介绍。

一、调解与仲裁制度的衔接

(一)基本内容与相关规定

 

调解与仲裁制度的衔接制度一般包括仲裁中调解、调解转仲裁、仲裁转调解,此外还有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的仲裁-调解-仲裁(AMA)等模式。关于仲裁中调解模式,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立仲裁庭先行调解原则。

 

关于调解转仲裁模式,包括调解成功后调解协议通过仲裁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或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调解程序前置两种模式。前者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院调解中心或仲裁院认可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依照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成功对接仲裁的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将按相关规定对仲裁费予以大幅减免。截至2025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调解机构包括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香港和解中心、香港调解会、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20家国内外调解机构,有助于涉外商事争议的多元化高效解决。后者指的是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调解程序前置,如果调解程序失败,则各方有权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

 

(二)实践探索

 

调仲衔接程序具有快速高效、灵活友好的优势,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案例,在一起借贷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向北外滩多元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北外滩商调)提交调解申请,北外滩商调迅速组织调解并引导申请人组织仲裁文件材料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从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到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结案文书,仅用时11个工作日。

二、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

(一)基本内容与相关规定

 

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制度一般包括两种模式,其一是在诉讼中进行调解,即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或自行调解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法院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其二是经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形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在2021年修订版本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可通过司法转化具有执行力奠定了制度基础。本文讨论的诉讼与商事调解的衔接一般属于第二种情况。

 

(二)政策支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在积极探索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制度,发挥商事调解机构的专业所长,将调解与诉讼优势互补,高效处理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于202512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依托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线调解平台,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委托调解、视频调解、调解协议制作、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出具调解书等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

 

(三)实践探索

 

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加快与专业调解机构组织的对接步伐,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浙江法院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确保有涉外管辖权的法院、调解机构与仲裁机构的有机衔接调解。浙江省多个市级法院与市级贸促会机构已加强合作,建立诉调对接的多元解纷平台。如杭州市中院与杭州市贸促会合作建立了云平台调解+法院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调解协议可在浙江法院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一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宁波市贸促会与宁波中院签署《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备忘录》,设立共享法庭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服务站,并创新推出中立评估环节,通过中立第三方对案件可能的结果评估预测,帮助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促进商事争议解决。

三、诉调仲制度的衔接

(一)制度介绍

 

在仲裁与调解、诉讼与调解的基础上,另一种更加深入运用多元解纷手段的方式为诉讼、调解、仲裁三种争议解决手段的结合,此种模式为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立案前或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引导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贸促会江西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际商事诉仲调衔接机制试点的工作方案》等地法院均在探索这一模式。

 

(二)实践探索

 

在法院将案件委派仲裁调解中心,调解成功后直接通过仲裁程序确认效力,可以避免司法程序过程中的空档期,帮助当事人跑程序。如武汉的一起案件采用诉调仲衔接的模式,全流程耗时仅15日。该案件中,两家房地产公司因13亿元借款合同争议诉至武汉某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通过诉前调解+仲裁确认机制介入,调解员经7小时协商促成书面协议,并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

四、调解与仲裁、诉讼制度衔接面临的挑战

我国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制度的衔接机制,经过近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对于提升争议解决效率、降低争议解决成本与维护商业关系稳定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1)商事调解基本法尚未出台,商事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部分调解组织依附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2)关于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目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的规定较不充分;

3)调解收费未实现市场化,依托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开展的调解难以吸引高质量的调解员人才,导致与诉讼、仲裁制度衔接的调解质量不高;

4)调解员与仲裁员同一是否有可能存在身份冲突;

5)目前我国的调解与诉讼、仲裁制度衔接仍然局限在国内司法程序运转,对于国际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用有限等挑战,亟待未来在立法支撑、程序衔接及国际规则衔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