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审慎审查仲裁程序代理权效力,促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中国司法良性互动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6-08-05 10:07:17 浏览次数:12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新加坡全某公司与宁波海某公司签订渣块销售合同,约定由宁波海某公司负责卸货并承担因其卸货延误产生的滞期费。后因宁波海某公司卸货超时,新加坡全某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W律师代表宁波海某公司参与仲裁程序,SIAC适用其仲裁规则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因宁波海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新加坡全某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宁波海某公司抗辩称其并未授权W律师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未进行有效送达,其未能收到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导致其无法参与仲裁并陈述意见,存在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请求驳回新加坡全某公司的申请。
裁决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并在听取双方意见和全面审查双方证据的基础上,主动向SIAC中国区发函,协助调取SIAC向宁波海某公司发送的相关邮件送达记录并交双方质证。根据《SIAC仲裁规则》,法院审查确认SIAC已完成有效送达,W律师具有代理权限,宁波海某公司已经在仲裁程序中得到适当的通知。依据《纽约公约》,依法裁定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适用《纽约公约》审查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审查过程中,法院主动履职,精准把握《纽约公约》关于仲裁程序“适当通知”的认定标准,展现了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坚定立场。浙江法院与SIAC中国区办公室高效协作,突破语言、法律与程序壁垒,构建跨境司法协同新模式,促进了新加坡仲裁机构与我国司法体系的良性互动,展现了中国司法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