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准确适用仲裁协议准据法,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发布:dtosbpoe 时间:2026-09-01 10:12:32 浏览次数:12
案情简介
香港河某海运公司与杭州铁某货运公司于2018年8月签订中英双语《订租确认书》,约定“ANY DISPUTE ARISING AND G/A UNDER THIS FIXTURE NOTE TO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 所有争议应友好解决,如仍有争议可在香港进行仲裁,适用英国法”。后双方因航次租船合同运费、滞期费等费用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香港河某海运公司遂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杭州铁某货运公司应向香港河某海运公司支付费用合计49万余美元及利息。香港河某海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裁决。杭州铁某货运公司抗辩认为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案涉仲裁协议因未约定仲裁机构且未达成补充协议而无效,即使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仲裁协议也因欺诈订立而无效。
裁决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争议解决条款未明确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规定,应适用仲裁裁决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案涉仲裁条款包含在《订租确认书》中,该《订租确认书》由双方盖章确认,且合同的签订过程有双方微信沟通、杭州铁某货运公司内部合同审批流程等证据予以证明,未见与其效力相反之证据,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3部仲裁协议第19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关于案涉仲裁裁决超裁、欺诈订立和违反公共利益等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遂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结语和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不以仲裁机构的明确唯一性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必备要件。本案严格依据冲突规范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为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准确查明及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相关规定,通过依法确认涉港仲裁协议效力,对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给予充分尊重,为构建内地与香港融合共享的多元化海事海商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